如此选举是否妥当
笔者认为,此举是不妥的,所有竞选人演讲稿事前必须一式两份交镇党委审核?备案?(报导没有说清楚),但从推测规定意图来看,是要镇党委审核的。这就可能造成有些竞选人为了迎合镇党委的意图而事先把演讲稿塑造成符合他们的意图的样子,而并不一样体现本村村民的利益意图;而有些符合本村村民利益意图的演讲稿可能会因为与镇党委的意图不同而被迫修改或胎死腹中,这两种情况都会对实践产生一定的影响的,因为镇党委与村民利益不一定是一致的。而且它有可能借审核之机进行事先的的非正式的筛选,让有钱有势有关系的人进入正式竞选阶段,而把那些虽是普通村民但却有才干的人拒之门外。如果真的是这样,那就有违法的嫌疑。我国的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镇只能给予村委会支持、帮助、指导,但是不能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十四条规定,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都可参选。但愿我的推测是错误的。
其实,市区两级民政局的意图是好的,但可能多此一举。它们的目的是避免竞选人为成功当选而乱许诺言,乱开“空头支票”的情况发生。但是民主与素质无关,我们要相信村民是他们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最佳判断者,要相信村民的自治能力,要相信村民会珍惜自己的权利,事实上也是如此的。退一步讲,即使村民一时被竞选人蒙骗了,但三年后他们就会接受教训了,这是一个民主化进程不可避免的代价之一。
另外,对退休、落选的村干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似乎也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第9条规定: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给予适当补贴。但这是针对在职的,况且村委会成员也并非国家行政人员,仅仅为了维护稳定,就对退休、落选的前村官作出补偿,这是否对其他村民公平,是否妥当仍值得商讨。
(该文于2005年4月8日发表在《南方都市报》时评版上,有删节)。
谢锐勤
05、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