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赞同成立市民投诉中心
朱伍坤提出的问题是实际存在的,建议的出发点也是好的,但我并不赞同成立市民投诉中心。理由在于:首先它成立的法律依据并不清晰,它的级别,它的权限,它的职责,它的人数,都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话题。其次它的功能可能与其它部门的功能重叠,这样既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也加重了行政成本的负担,甚至可能会相互扯皮纠缠不清。再次它可能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如果权限太弱,则在目前的政治体制下问题也同样可以解决;如果权限太强,又可能造成对其它机关独立权限的僭越。再者它可能不利于法治制度的构建,投诉上访的人往往寄希望于领导的指示或媒体的曝光,这种游离于正常运作体制边缘的做法往往与依靠法治制度来操作不相一致。最后是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市民投诉中心也完全有可能只拿工资不做事,因为积极的处理投诉事项可能意味着要得罪很多人,而消极的处理投诉事项反而可能没什么风险需要承担,何乐而不为呢?
其实,我国目前的投诉或监督体现从表面上看是相当完备的。以外来工权益保护为例:前有工商部门的预防(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后有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高额罚款及工资储备金专用账户制度);上有纪检信访公检法的专门监督(拘捕、起诉或公诉);下有外来工的制约(投诉);内有本企业外来工权益保护委员会的监督(谈判维权);外有群众舆论监督;前后上下内外的监督不可谓不周全。然而为何依然不力呢?关键在于上述监督形式各有一定弊端,使之没有形成一股合力;上述监督措施很多都执行不到位,使企业存在种种的侥幸心理。
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它的局限性,多渠道的投诉监督会使问题变得更加紊乱。就像何兵所说的“合法监督与不当干预之间并无截然不同的分水岭。开辟一条新的监督之途,时常意味着洞开一个新的不当干涉之门”。在这一制度关切的背后,我看到的恰恰是一种对原有具体法律制度的漠视、粗疏,而喜欢以新制度建设的名义一揽子解决问题。
谢锐勤
07、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