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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子 @ 2007-02-11 15:55

 

从检察院的“汇报”说起

25,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在向省人大作报告时,提到要“向政府汇报”,并且要“进一步解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困难,为履行职责创造更好条件”。有不少代表对这种“汇报”的提法表示质疑。

不独有偶,97年《东方时空》在做《部长访谈录》栏目时,也把最高院院长和最高检检察长请来聊天。国家级的电视台对法院检察院是这样的一种认识水平,在不少民众的思维中对它们的定位想必是更加固化了。

在我们的政治体制压制下,在行政领导的威权统治下,在法院检察院的“自甘堕落”下,在老百姓的思维惯性下,法院检察院充其量也就是一个政府领导下的部门了。一句话:行政部门是我们最大个的部门,公务员是我们最大个的公仆。这不仅反映出行政力量的强势、牵制,更反映出司法系统的弱势、困境。

首先是政治体制的压制。从中央到地方,法院检察院的行政级别都比地方首长的行政级别要低半级。在官场上,官大一级压死人,这致命的半级已经决定了院长检察长无法与书记市长进行平等对话,无法进行利益博弈。更要害的是,法院检察院无法实现垂直自主管理,人权物权事权都掌握在地方行政部门手中。手中无粮,话不好说,事不好做,只能向相关部门低声下气、俯首称臣。再者,法院检察院是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最近衡阳市人大不通过衡阳市中院的工作报告,再一次把法院的弱势地位给暴露了出来。人大从来不敢不通过政府的工作报告,哪怕它的问题再多、再严重,因为人大的“草粮”也是从政府的财政部门那里来的;但法院检察院往往就成为了开刀的对象,开你的刀不但可以显示出我的权威,而且你也奈何不了我。最后,政法委对法院检察院的统一领导,联席协调。正是出于对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权力的不放心,正是出于对公安局行政级别低半级的不甘心,各地政府往往在原有机构架设的基础上再增添一个政法委,且往往由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以此来实现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制衡。

因此,政治体制的设计,已经注定了法院检察院是天生的“跛脚”,天生的弱势。只要体制上没有很大的变动,法院检察院的地位就很难有实质性的提升。

其次是行政领导的威权统治。人大是法院检察院的“老大”,行政首长是如何对待它们的“老大”的呢?此次海南省人代会代表缺席严重,省委书记要求严肃会纪,立马就有几项规定出来,而很多代表也就屁颠屁颠的赶过来开会了。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反而要听命于一个政党跟行政机关,那更不用提由这个权力机关领导下的“小弟”――法院和检察院了。在地方的领导体系中,法院检察院从来只有干活的份、配合的份,而没有决策的份、独立的份。在经济上,法院检察院从来都是起到“保航护驾”的作用的。政府说不要追究企业的原罪,马上就有很多漏网之鱼;政府说要追究改制中的中饱私囊,马上就有很多漏鱼下网。在社会上,法院检察院从来都是起到“审时度势”的作用的。政府说要严厉打击犯罪,马上就到处开宣判大会;政府说要构建和谐社会,马上犯罪率就下降了N个点。行政领导从来就不怕法院检察院的人,也可以不买法院检察院的账,人权事权物权都掌控在它的手里,也就知道你飞不出它的五指山。配合点,就给你张凳子座座,不配合,你就靠边站吧。

再次是法院检察院的“自甘堕落”。或许是被政治体制压制得麻木了,或许是被行政领导统治得惯性了,法院检察院每当有重要问题出现的时候,总是习惯性的把权力上交,总是习惯性的让政府决策。在刘涌案中,在佘祥林案中,在邱兴华案中,我们都可以看到行政力量的影子,我们都可以看到法院检察院的听命于人,我们都可以看到独立审判权检察权的缺席。独立行使权力,既是加重了责任,但也更可能赢得荣誉,并且是显性的、直接的;把权力上交,既是把责任上交,但也是把荣誉上交,虽然这是隐性的、间接的。“自甘堕落”使得法院检察院失去了一些可以独立展示自身权威的机会,使得法院检察院也失去了一些可以赢得舆论空间人民好感的机会,使得法院检察院还失去了一些可以拓展提升自身政治空间地位的机会。既然客观上的政治体制很难有改善地位的空间,那更应该诉诸于主观上的努力:独立审判大案要案的示范,处理好三权行使的空间与界限,在舆论与民愤面前坚守好职业操守······“自甘堕落”只能越堕落越没地位;而“不甘堕落”则会越奋起越有尊严。

最后是老百姓的思维惯性。到法院检察院并不是人们首要的选择,也不是人们最好的选择,而是一种无可奈何的选择。人们往往更愿意找信访部门、纪检部门、媒体舆论和领导批条,它们的力量往往比法院检察院大得多。法院检察院的程序往往费时甚多,就算出来了结果也往往抵不过有关部门的说情或领导的批条。法院与其说是最终的解决手段,不如说是中间的一个环节;批条与其说是中间的一个环节,不过说是最终的解决手段;所以找批条比找法院的效果还要来得直接、来得迅速。当非司法化的途径取得的结果比司法化的途径取得的结果还要好的时候,人们就不再相信司法的权威了;当人的权力比法的权力总是更大更好用的时候,法院检察院的地位就在没落中了。老百姓的思维惯性既是对现实的写照,也是进一步改革的障碍,并且可能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而改变这种恶性循环,除了司法改革,除了法律保障,依然需要转变法律观念,依然需要提升法律素养,只有双管齐下,方能见效。

当法院检察院的“汇报”不是报给政府而是报给人大的时候,当行政首长和行政部门对法院检察院保持一定敬畏的时候,当老百姓有了纠纷更加相信法院检察院而不是行政部门的时候,我们就可以说:我们的法治进程正在走上良好的轨道。

 

                                  谢锐勤

                                      07211




最新评论


妄自菲薄

2007-03-27 01:40

江南才子,久违久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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