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小偷被打想起警察所想到的
前段时间《南方都市报》报道了两件事情:一是有小偷在盗窃的时候被抓了现行,然后被周围群众暴打,小偷终于忍耐不住报了警,直到警察来了小偷才免遭重伤的危险;一是东莞市大力在各种娱乐场所设置免费避孕套,开始时各大场所都极力拒绝,后来发现无法改变这个趋势,就希望政府一切都通过正当的程序来设置,不要搞阴的。
小偷被打想起警察,娱乐场所希望政府不要来阴的,这表明了民众及企业的法律意识确实在加强,维权意识确实在提高。看似无关的两件事情,其实都表达了一个共同的理念:希望有规则之治,希望有正当程序,希望有阳光下的法治。被打小偷想起警察的社会是正常的社会,是希望得到公正处理的社会,而不想死于“暴民”的乱棍之下。如果小偷想起的是同伙,那就是一个以暴易暴的思维跟结果,只是加深了内心对暴力的确认和对敌对方的愤恨;如果小偷一声不坑的承担所有后果,那表明要么他不相信在警察手中可以得到公正处理,要么对这个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法治力量没有信心,只是加深了内心的阴暗心理和对现实的绝望。娱乐场所希望政府通过正规的文件来指导,通过法定的程序来检查,把一切都放到台面上来进行,这表明他们希望得到公开公正公平的检查处理,确认政府是在依法行政。他们不希望政府说一套做一套让他们无所适从,他们不希望政府通过暗访私下接触个别访谈等非程序性的事务来进行,拒绝私下的交易处理,这表明他们对“阴”的处理的不良后果是有足够预见能力的。
其实,法律不仅是对小偷的惩罚,也是对小偷的保护,并且是制度性的保护。被“暴民”所惩罚,可能结果比法律的要轻,也可能比法律的要重,没有一个相对确定的标准,因此人身保障也就是不确定的。比法律的轻了,那是运气;比法律的重了,那是倒霉;当把人身保障寄托在这种不确定中时,谁都无法预料下一步会发生什么样的悲剧,而哪怕再大的悲剧都只能自己一个人扛。而法律的稳定性表明了标准的确定、预期的确定、结果的确定,所有的后果都有了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小偷自然更乐于此。娱乐场所希望政府不要来阴的,同样是这个道理。
如果警察无法保护小偷的话,那么警察最终也无法保护民众,哪怕是再善良的民众,因为法律在这个实施过程中已经被扭曲,无法再确保对所有人的公正。当警察是选择性执法的时候,法律也就只能是选择性的适用了,今天的不幸可能降临到小偷的身上,但谁都无法确保明天的不幸就一定不降临到自己身上,因为一切都是不确定的。所以小偷报警后,警察能够及时赶到,并且对小偷及时保护,民众不应感到“遗憾”,相反应该感到庆幸。
警察的及时赶到,同样是对民众的保护。如果民众继续暴打小偷,造成重伤甚至死亡的后果,那么警察就不只是抓小偷的问题,警察同样会抓暴打的民众,因此民众避免了一次造成更大错误的机会;如果警察放过暴打的民众的话,那么警察同样可能对小偷的处理不了了之,因为法律的约束是如此的脆弱及不稳定。对小偷及暴打民众的惩罚是一样的,对小偷及暴打民众的保护也是一样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了警察必须这么处理。
法律的平等性注定了它不能有所偏好,对一部分人实行歧视性待遇,对一部分人实行特权保护,否则,今天的特权保护明天就可能变成被歧视。法律不应成为小偷的工具,但法律同样不应成为善良民众的工具,当法律成为工具的时候,法治也就岌岌可危了。
小偷被打想起警察,毕竟还是有把警察及法律当作保护工具的嫌疑,当警察成为正义的象征,法律成为信仰的对象时,无疑我们的法治意识及进程又向前迈了一大步。
谢锐勤
07、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