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困境与出路
深圳华为7000人辞职事件余波未平,资方的做法却正被广泛效仿。日前,惠州汇利日用品公司和广州环球帽制品公司接连爆出类似案例,千余员工被迫中止原有的劳动合约。似曾相识的是,新合同都将以往工龄清零计算,甚至变更用工性质,不惮以临时工等名义推卸企业责任。更为恶劣的是,该新合同是单方面强制推行的,员工一旦拒绝则面临被辞退的危险。事件经报道以后,广州市劳动局、萝岗区劳动局等部门赶赴环球帽制品有限公司,责令该公司恢复被迫签订新劳务合同的207名员工的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在实施前面临的尴尬是有目共睹的:华为尚作出了丰厚补偿和签订了劳资协议,而这两家公司则不准备付出任何额外代价。目前被曝光的都是大公司和辞工人数较多的公司,那些没有被曝光的公司和员工又有多少呢?恐怕不是小数目,而且可能形成示范效应。
《劳动合同法》的尴尬在于:它的理念与做法显然是符合历史潮流和国际趋势的,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又规定过于苛刻,与本土实践相背离,或者说超越了现实境况。所以,企业为了维持自身的发展,赢得更多的利润,对它的规避就必然成为趋势。
随着《劳动合同法》施行的日益逼近,劳方与资方的矛盾势必日趋激烈,那么解决的出路在哪里呢?是强硬的实施,还是软弱的退让,或是有限度的妥协呢?
法律超越现实,并非今天才有,共产党在边区的时候就已经面临这个问题了,那么它们又是如何解决的呢?
边区高等法院在《高等法院对于赤水县询问买卖婚姻价值款应否没收问题的意见》中认为:制度的改善,是要随一般的教育文化生活的提高,方能得到实际的效果,如果文盲生活,尚未达到某一阶段,而骤然绳以严峻的法律,就会发生以下的事态:(1)公布的法律与隐蔽的事实,有完全处于相反的趋势,结果,不合法的事实,并不能减少,而法律徒成为扰民之具。如果法律对现实超越过多,不但无法起到引导守法作用,反而可能引发大量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这个大的矛盾无法解决,即使你解决了一宗、两宗,那么问题照样以其它形式翻新出现。后来,共产党在司法实践中找到了一种新的出路:这就是法律调解。一方面,调解是一种实践的操作,可以在实践中背离法律的某些规定,但是它并没有改变法律政策或整个政治意识形态。因此,鼓励调解使法律实践适应当时当地的社会状况,但是,并不由此构成对共产党的政治意识形态的合法性的破坏。另一方面,在调解的过程中,法律又成为一个有效的工具渗透到整个社会的治理当中,它不仅在解决法律问题而且同时在解决社会问题。法律正是通过调解的渠道参与到对社会的总体性的治理实践中,从而改变着整个社会,使现实生活逐步符合现代法的规范和要求。
《劳动合同法》如果严格实施,强制执行,可能会导致部分企业的倒闭乃至破产,作为国际大企业的华为尚且有此担心,更不用提那些中小企业了。如果在强势的资方面前退步,那么劳工的权利、法律的权威、政府的形象都将受到严重的损害,显然也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因此,调解也可能成为目前《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最好的解决方式。既能保持整部法律的完整性和前沿性,又能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既能有效的引导企业走向规范的用工环境,又能避免企业走向倒闭和破产;使得《劳动合同法》在软性引导和约束中逐步实现全面的规范和要求。
任何一种非此即彼的解决方案仅仅具有形式逻辑上的有效性,现实生活的发展往往遵守的是辩证法或者实践理性。《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劳动市场的规范,我们要尽量避免单一化的问题解决模式,而在实践中达到一种利益平衡。
谢锐勤
07、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