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转变与权力空间
――对一宗交通事故调解案的分析
谢锐勤
(东莞市人民法院 广东东莞 523008)
『摘要』调解的过程其实是一场权力的博弈过程,在法院调解这个特有的场景下,随着自然空间和人文空间的变化,权力的运作也在流变中。为了调解成功,也可以通过自然空间和人文空间的转变,在角色回归的同时重新构造权力格局。而且,调解中每一个参与者都有他的独特作用,他在提供地方性知识的同时也为权力重构提供了另一种可能。通过对调解过程的展示和权力博弈的分析,我们将可以看到法律是如何被实践的,也可以看到中国在法律现代化进程中的矛盾和冲突。
『关键词』 调解 角色 权力 空间 法律现代化
一、材料和问题
如果我们不是单纯从调解书或调解协议笔录来看待法院调解,而是从调解过程来看待调解,那么我们将会发现在调解中其实每一方(包括法官)都在最大限度调动自己的权力资源和进行理性策略应对,在这个调解的过程中进行种种权力博弈。
那么,在调解中各方的权力博弈是如何展开的呢?下文将对我朋友(下文以陈法官称呼)亲历的一宗案件的大致状况进行描述,但许多背景性材料以及材料之间的微妙联系和意义,将在后面的细致分析中予以点出、补充和展开。任何一种叙事都无法穷尽哪怕一个小事件的全部,因为叙事无法穷尽构成这个事件和这个事件蕴含的全部关系。因此,我们对事件的记录和描述,不过是一种服务于目前分析路径的“拼贴”。 (1)
案情是这样的:原告是珠三角某城市本地农民,在村庄附近走路时被另一个村的一个本地车主撞伤了,之后住院治疗的各项费用都由自己垫付。出院后,双方在交警主持下进行调解,伤者坚持要医疗费1250元和误工费1000元,但车主根据交警的赔偿核算,只愿意赔偿全部医疗费和500元误工费,双方调解不成。于是伤者到法院起诉,诉请医疗费1250元和误工费800元,(2)立案后第二天陈法官就组织他们和车方保险公司过来调解。下午15时30分,保险公司代理人提前到,说要先把赔偿项目核算一遍并给出了调解方案。16时,原告按照约定时间准时到,还带了一个朋友一起过来。陈法官打电话给车主,说是塞车要等多半个小时,事实上他迟到了50分钟,直到16时50分才到。于是,陈法官先组织原告和保险公司调解,保险公司代理人给出了刚才列好的方案,并稍微做了些解释,然后就跑开了。(3)保险公司的方案是医疗费全部赔,误工费赔150元,这是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计算出来的。原告对医疗费没意见,但对误工费有异议,因为保险公司是根据原告的农村户口性质计算的,(4)他认为应该按城镇户口性质计算,理由是他所在的村庄已经由农村改城镇,但又提不出任何证据(户口本或派出所证明)支持,所以就不同意保险公司调解方案。陈法官跟他苦口婆心的从法律规定到诉讼成本解释了一番之后,他半信半疑,于是打电话给一个律师,(5)律师给了他100%的肯定意见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但诉状上的标准比真正的城镇标准还要高接近一倍)。经过陈法官又苦口婆心的解释了一番,他认为最低就要按城镇标准计算,并且对车主严重迟到表示不满而想走人。就在此时,车主到了,于是陈法官询问是否愿意赔给原告350元了事,没想到他极为爽快就答应了。于是陈法官就按城镇标准给原告调解方案,但他又不同意了,说法院这个城镇标准比律师给的城镇标准低了将近一倍,也就是少了300元左右,甚至陈法官拿出规定原文给他看,他依然认为是律师提供的才是正确的。此时,陈法官就不再组织调解了,他认为再谈下去可能就有损法院和法官的尊严了。
本来是一宗标的很小的案件,也是一宗陈法官认为胜券在握的案件,没想到最终却调解不成功。陈法官将这件事当作趣闻告诉了我之后,我发现在这宗案件调解过程中发生了很多角色错位和权力流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分析。
二、权力的运作与空间:法律实践的场景安排
调解过程并非像调解协议笔录上所记载的,双方对赔偿数额、赔偿方式、赔偿时间的简单同意与否,调解协议笔录只不过是一种事后的高度浓缩,而调解过程却是案件双方或多方一种实实在在的权力博弈。在福柯看来,对于任何一种权力的考察,都应当是在微观层面,应当在权力运作的末梢,在一种权力与另一种权力交界的地方;只有在这里,我们才能真正了解权力是如何实现的。(6)
每一种权力运作都有它所固有场景安排,温馨调解室无疑就是他们这次调解所特有的场景之一。(7)按正常的座位,法官是坐在椭圆形办公桌的中间,而原被告分别坐在两边。首先,法官的位置指出他们对于每一方当事人都是中立的;其次,这意味着他们的裁决不是预先作出的,而是基于某种真理观和某些有关何为公正何为不公正的观点,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口头调查之后作出的;第三,这意味着他们有权执行他们的裁决。(8)因此,这种等腰三角形的架构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权力架构,而位置的变化将对角色的转变和权力的流变形成重大的影响。在这个案件中,原告自称是不懂法律的,所以在调解的过程中频频的问同来的朋友和打电话给“影子律师”,被告车主还没到场,保险公司代理人也时进时出,并没有固定在现场。于是,在这种微妙的时空中,权力关系就发生了流变。如果“影子律师”和保险公司代理人和被告车主同时在场,那么无疑法官是最权威的,(9)因为在双方的针锋相对中,只有法官保持中立。但现在由于“影子律师”的全程缺席和保险公司代理人及被告车主的几乎缺席,座位的安排就变成了陈法官和原告一条直线,成了原告与法官的针锋相对,法官与原告成了平等辩论的姿态,而不是中立的。而且由于陈法官的办公室缺少了椭圆形办公桌,这使得陈法官和原告的对话是赤裸裸的直接面对,而没有任何障碍物,这种缺少神圣性和神秘性的面对面无疑又减弱了法官应有的权威和威严。(10)此时,陈法官代替了保险公司代理人和还未到场的被告车主的解释工作与原告对话,而原告频频请示的“影子律师”无疑就成了真正的“法官”,反而具有了最大的权威。陈法官的解释只是成了“被告”的意见,而“影子律师”的意见成了“法官”的意见,因此原告必定是听“法官”的意见而不是听陈法官这个“被告”的意见了。他们的角色在这种座位与时空变动中完全错位了,权力关系也完全变化了。
也就是说,总体上强大的法官权力可能在某一点上变得孱弱,而总体上孱弱的某个个体的力量可能在某一点上变得相对强大。空间位置对权力的实际运作可能产生重大的影响,我们不能轻易接受这样一个我们通常已经习惯了的理论预设:只要是法官就必定是强大的;只要是原告或被告就必定是弱者的。在这样一个自然空间中,角色错位已经使法官从强大走向了弱势,而原告背后的“影子律师”已经从弱势走向了强大,权力已经发生了流变。按照巴纳德的“权威接受论”来说:“一个命令之是否有权威决定于接受命令的人,而不决定于‘权威’或发命令的人。”(11)也就是说:当一个人接受了另一个人的指示或建议时,他们之间就发生了权威关系;如果他不服从不接受这个命令,就意味着他否认这个命令对他有权威。在陈法官和“影子律师”发生角色转变以后,显然原告就认可了“影子律师”的权威,而不认可陈法官的权威,所以陈法官作为真正“法官”的话语的劝服力就大大减弱了。
并不仅仅是自然空间可能改变这种强弱关系,人文空间同样可能改变这种强弱关系。所谓人文空间,在这里指的是中国社会中的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在本案中,“影子律师”是原告的亲戚介绍的,那么原告与“影子律师”也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熟人,而与保险公司代理人和法官是陌生的,跟车主还是有敌对情绪的。在调解室构筑的这种临时关系中,无疑熟人要比陌生人更值得信任,这也是他宁可相信“影子律师”的意见而不相信陈法官的意见的一个原因。笔者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也经常发现:如果当事人在到法庭之前已经和律师很熟的,特别是有朋友介绍认识的那种,那么当事人往往对律师寄予100%的信任,因为他们已形成了一种权益的共栖关系;如果当事人在到法庭之前几乎跟代理律师没什么接触的,那么当事人往往会更相信法官的意见,例如那些律师几乎不露面的法援案件,因为联系他们权益的关系十分脆弱。而且律师的立场也往往关系到调解的成败。如果他是站在法官的立场劝说当事人,(12)那么原告心中想不通的很多“疙瘩”一般他都能给予很圆满的解释,以促成调解。例如很多案件中的精神抚慰金,他就会跟当事人说起诉的时候是写高了,而实际上应该多少,当时是出于何种考虑等等。如果他基于自身的其它考虑来混淆当事人的想法,(13)那么他就会尽全力夸大调解弊端,以阻止调解的成功。例如有一个案件,按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得到7000元,调解时被告愿意给到8000元,但与原告签订风险收费的律师就宣称,没有10000元绝对不调解。法官做了原告的大量工作后,原告还是相信律师,当判决下来后,原告才后悔莫及,而律师的野心也暴露无遗了。
在调解中,法官不但处于陌生人的位置,而且权力的行使也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无论是正式的意识形态(国家既支持又限制使用暴力)、传统的儒家意识、(14)还是律师与当事人的某种程度上的共栖关系,都势必对法官的暴力行使或威胁暴力行使有所约束。名义上法官所代表的国家权力是强势的,但法官一般也不会强制调解或非法调解,这说明法官可以行使的国家权力其实也是有限度的,而且不一定能对当事人形成有效的“威胁”。因此,在本案中,陈法官除了劝说――从客观分析到苦口婆心之外,几乎没有什么强制性的权力可以运用,至少没有像在正式开庭那样牢牢的掌握话语权。“影子律师”敢说那些100%肯定的话陈法官就不敢说;“影子律师”敢给原告打包票的话陈法官也不敢说;他们身份的不同决定了他们话语策略的不同,因此很多时候调解法官也需要律师的协助。总体情况下,律师在场比不在场要好很多,本地律师比外地律师要更好调解些。因为律师在场或是本地律师的话,他总要或多或少给法官一些“人情”和“面子”,一般会听从法官的劝说,至少一般不会当面反驳或顶撞法官。因为律师与法官经常打交道,也构成了某种程度上的“熟人”,虽然不会在场面上称兄道弟,但却在心里都有一定的相互了解,所以律师一般不会为了一个案件而使以后的的生存发展问题受到影响。
三、成功调解的可能:角色的回归与局部支配性权力关系的重构
在这种角色转变和权力流变中,法官对于调解的主导作用以及当事人的支配作用大大减弱了,因此,为了调解成功,就必须重新构筑法官在这个案件中的局部的、暂时的支配性权力关系。
如果单纯从为了调解结案的角度考虑,本案还有另一个办法:通过电话劝服律师,再由律师劝服当事人。劝服律师会形成一种权力重构,把“影子律师”的身份拉回“原告”的位置,而把陈法官“被告”的身份拉回“法官”的位置,重新形成稳定的等腰三角形权力架构。这种做法经常在调解中被运用,但通常是对认识或熟悉的律师才这样做的,因为这并非一种稳操胜券的方式,他也有可能对法官的权力行使形成一种新的威胁,甚至有可能完全丧失那本来就不是很牢固的权力。因为如果是认识的律师,那还是“熟人”的问题,律师一般会给你“人情”和“面子”;即使不同意你的方案,一般也不会对你有什么意见或看法。但如果是陌生的律师,你无从了解又没见到面的律师,那么这种方式是有一定风险的。既然是陌生又没见过面的律师,那么法官对他的现实或潜在的“威胁”就大大减弱了,(15)他对法官的意见也就可听可不听了。法官通过原告电话与“影子律师”沟通这种过于积极介入的做法,虽然是出于好心快速结案的目的,但可能给律师或原告形成一种错觉,那么急于调解成功背后是否有什么猫腻呢?为什么我都不同意调解方案了你还这么婆婆妈妈呢?这是一种不得不担心的风险,法官一般也不会为了调解成功一个案件就给人留下这个印象,而宁可调解不成功。因此,由于未知名的“影子律师”隐藏在背后,强势的法官在此变成了弱势的调解者。
如果单纯为了调解成功,也还有另一个办法:以压促调、以拖促调、以判促调。这也是一种权力重构的办法,把陈法官从与原告平等协商的“被告”身份拉回法官的位置,通过给原告压力而恢复原告对陈法官身份的重新认识。通过这种压力,拉开陈法官与原告的身份差别和权力差别,使其重新树立对法院和法官威严的认可。陈法官可以明确无误的、态度强硬的跟原告说赔偿最多就只有这个数,同样明确无误的、态度强硬的指出律师的种种不当之处,这会给原告和律师形成巨大的压力,往往也能促成调解的成功,事实上也有部分法官有时这么做。这种办法对于一般的当事人和律师是有用的,但对于倔犟和固执的当事人和律师也是有风险的,毕竟这种强迫性的“软权力”是我们的法律规定和意识形态所不鼓励的,完全跟当事人和律师对立对抗也是法官所不愿意看到的。特别是本案中,“影子律师”为何如此语气肯定、态度强硬呢?除了熟人介绍以外,恐怕律师费是个问题,甚至故意写高城镇标准也是他的策略之一。如果就这样调解成功,那么“影子律师”的存在显然是多余的;如果需要开庭判决,原告可能就需要请律师,而且最有可能请的就是“影子律师”,原告在调解不成后也表明了态度要请律师。也许有人会说这个案件标的如此小,律师费还能怎么收。事实上当地的律师业竞争激烈,收500元律师费的并不在少数。所以,“影子律师”的话语可能也是出于自身立场利益的理性考虑。
四、朋友:地方性知识的载体和权力重构的另一种可能
本案中还有另外一个人是陈法官这次调解不成功所忽视的,那就是原告带来的朋友。在调解中,经常可以看到当事人往往不止一个人前来,而是带了一些亲朋好友过来,这些人要么给当事人壮胆,要么帮当事人拿主意,同样起着非同小可的作用。具体分析起来,大概有以下三种人:一是当事人的家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类的亲人。家人一般来的时候人数众多,他们来的目的纯属是出于对案件的关心,是为了给当事人壮胆;但却几乎都没有主意,也容易听从法官的劝服。二是有见识的亲戚,特别是见过世面的“能人”和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看问题比较理性,说话也客客气气,立场也相对中立,他们的作用有些类似于律师,但可能比律师受到更多的尊重。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法官居于一种体制内的认可和不得罪人的考虑,(16)一般都会比较客气,也会给足对方面子。法官跟这些人的交流往往比较顺利,也会较为诚恳和务实,这往往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三是朋友,也是过来壮胆和帮忙拿主意的。如果是有见识的朋友,那么他的作用类似于第二种人的作用;如果也是大老粗或不懂法律的,那么问题就复杂些了。因此,一般与当事人同来的亲朋好友根据作用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有助于引导当事人的;一种是弱化法官权力的。如果他有独立思考,在这种陌生场合下他往往会认可法官基于法律做出的分析;(17)如果他没有主见,在他与当事人构成熟人场合下往往基于人情面子而对当事人无条件支持;(18)这种权力关系基于亲朋好友的道德和法律认识的差异而走向了两种极端的流变中。
像本案中原告所带来的朋友,本身没有多少文化知识,对法律也几乎不懂,跟原告过来更多的是出于一种朋友义气和道义支持。他因为缺乏国家工作人员的“隐性权力”因素,也不具备与法官对话的“知识与能力”,因此他很自然的站在原告那边说话。如果具备了对话的“知识与能力”,看问题会相对客观和理性,那么他会相对中立。现在的情况是:朋友既无法保持相对中立超脱的地位,也无法以知识和能力来说服原告,那么他所能做的就是给予原告同情的态度和愤概的情绪,以此表明他对原告的“忠心耿耿”和道义支持了。这种同情的态度体现在对原告无条件的支持,而愤概的情绪体现在对被告给出赔偿数目的不屑,因此情绪淹没了理性。虽然他只是简单的几句同情和愤概的话,但作为帮原告“拿主意”的人,却对原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在这次调解的过程中,原告每到要做出决定的时候,就问朋友的意见。在被告缺席,而陈法官作为“被告”和原告直接对话的情形下,朋友也充当了“半个法官”的作用,因为原告都是先问朋友意见再问“影子律师”意见的。所以,朋友的意见对于调解的成败显得甚为关键。而这位不懂法律的朋友给出的意见几乎就是可以预见的――不同意被告的调解方案。被告的调解方案比诉请的钱要少,如果他支持,那日后万一开庭判决判赔偿的钱更多,那么他作为朋友的应有作用又从哪里体现呢?至少原告会埋怨他或有损两人的朋友关系。如果他反对,除了坚定的表明他站在原告这边以外,即使日后开庭判决判赔偿的钱跟调解的一样多,那他也不会有任何过失;而如果判赔得更多,他还能够获得原告的感激等象征性利润。因此,朋友作为不懂法律做出的策略,从法律层面上看似情绪,但从文化道义层面上看却也理性。因此,如果为了本案的调解成功,陈法官应该照顾到原告朋友的面子,而且应该尽力的去说服他,而不是把他当成无关紧要的人。在这里,原告的朋友又可以转换成“原告”的角色,陈法官说服了他,也可能就说服了原告。因为原告独特的生活环境使得他拥有了许多陈法官行使权力必须予以重视和考虑的具体知识,原告的个性、品行、脾气、家境、他可能对法官做出的反应,他的实际财力如何,他对面子和人情的看重程度等等。这些个性化的知识和地方性知识,陈法官作为一个临时的权力入侵者,显然是不具备的,而原告的朋友因为与原告的知根知底,显然具备了这些“地方性知识”,而能够运用他的独特方式对原告产生影响。因此,在这个临时构筑的场合中,原告的朋友就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角色,而是构成了陈法官要说服原告必须考虑的一个部分。他的在场代表了一种与国家正式法律权力不同的另一种结构性知识,这种知识支撑着国家权力和法律在乡土中国的运转。而且,这种情况的经常存在,也说明了它可能是一种制度性的做法,其中必定有效用的因素在起作用,成为了整个调解权力博弈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五、结语
如果我们不是带着有色眼睛和呆板的法律眼光来看待调解,我们会发现:其实在调解中,各方参与者都极力的发挥他们的策略、资源和规则或意义的相互转化,哪怕他们读书不多文化不高,他们也是在这种传统与现代的矛盾中,在国家法与习惯法的矛盾中复杂的转化。就这宗交通事故调解案件而言,或许他们对策略和资源的运用是自然而然的或没有意识的,但正是这种日常的权力技术运用才使得这种矛盾和冲突在我们国家这个转型的过程中暴露了出来。这其中有某些落后性,但也有某些现代性,而且也是我们法律的现代化不得不考虑的起点之一。正是在调解的过程中,法律不再是外在于人的、高高在上的一项宏伟的制度安排,而是在细微的场景中被人们所运作的一种技术,法律在理论上被建构为宏观的,但法律的实践的运作是微观的。国家权力就是在具体场景的权力关系网络的复杂运作中,在种种冲突和妥协中,以迂回曲折的方式触及到我们的社会生活。(19)
参考文献:
[1] 赵晓力.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对一起“依法收贷案”的分析.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村社会的公正、权威与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 赔偿项目和起诉状是伤者亲戚介绍的律师帮他计算并书写的,该律师也是下文谈到的“影子律师”。
[3] 因为保险公司案件太多,人手不够,其代理人经常是同时调解数个案件,所以只能随时穿插进来。本案中保险公司代理人就是进进出出四五次,每次停留一小会,看看原告的态度,然后就又走开了。
[4] 原告没有提供任何工作工资证明或城镇户口证明,按正常的判决,也是按照农村户口计算误工费用。
[5] 该律师自始至终都没有出现,也并非此案件原告的委托律师,他经朋友介绍帮原告书写了起诉状,但还没有收律师费。
[6] [8] Michel Foucault.Power/Knowledge.ed.by C.Gordon Pantheon, 1980
[7] 他们法庭为了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特布置了几间温馨调解室,就是在墙上挂上诸如“以和为贵”之类的书法作品,中间摆上一张椭圆形的办公桌,桌面或角落放上一些四季常青的花,让当事人进来后感觉放松、温馨。
[9] 虽然他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书记员,但原被告并不知道,而且在农民眼中书记员跟法官也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他们认为只要是法院的人都是法官,原被告双方也一直都称呼他为“法官”。
[10] 法律的仪式化和戏剧化是法律权力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是这种权力得以展开的策略,没有这种仪式化或戏剧化的策略,法律要么变成赤裸裸的暴力而受到抵制,要么失去神秘性和神圣性而被弱化。强世功.“法律”是如何实践的.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村社会的公正、权威与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1] 『美』C·I·巴纳德著.孙耀君译.经理人员的职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12] 因为经常到法院办案的本地律师也与法官形成了某种意义上的熟人,本地律师(当然也包括外地律师)在办案中有很多需要法官的协助,当法官对他发出了某种指示或建议时,法官的话是他不得不考虑的一个方面。
[13] 例如承诺无法完全实现,因为一般律师对诉求数额都会故意写得比较高,而且还往往打包票;还有风险收费,有些律师把最终赔偿数额的多少与律师费挂钩,而调解往往不能达到100%的赔偿数额。
[14] 法官一般也生活在本地,一般不会为了一个案件而与当事人闹翻,他同样有未来生存和发展等种种考虑。
[15] 你不认识他,难以制约他;他却认识你,可以投诉你;本来法官手中对律师极有杀伤力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可能英雄无用武之地了。
[16] 大家都是国家工作人员,都是吃国家财政饭的,因此会有一种惺惺相惜的感觉;而且法官生活在这个社会中同样有种种需要求人的地方,说不定有一天就需要到他们那里办事;因此在这背后有一种“隐性权力”因素在起作用。
[17] 法律本来就是基于陌生人社会的模式来做出的,因此,他的思考与法官的分析以及法律的规定会形成吻合,以此强化它对调解协议的认可。
[18] 在熟人场合或熟人社会下,往往不需要法律或法律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19] 强世功.“法律”是如何实践的.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村社会的公正、权威与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