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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子 @ 2007-12-12 12:53

 

权力博弈与调解艺术

如果我们不是从法律的逻辑来看待事件的逻辑,而是从事件的逻辑来看待法律的逻辑,我们就会发现:在调解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包括法官)都在极力的调动自己的资源进行策略应对,在角色的演变和冲突中进行权力博弈。

朋友林法官曾经调解过这样的一个“案件”:受害方是一位六十多岁的老妇人,曾经参过军,性格泼辣而倔犟,同来的两个女儿也是此种性格。肇事方是一个小公司的负责人,温和也怕事,同来的老婆却泼辣而傲慢。“案件”还没有开始调解,双方就已经吵起来了,并且愈演愈烈。双方不但互不给面子,甚至几乎有肢体语言,好在被林法官劝开。原告的损失按法律计算就大概五千元,但原告的要求是至少要两万元;而被告在原告的步步逼迫下也愿意赔偿一万元;双方就此僵持了(为了叙事的方便,把受伤者称为原告,把肇事者称为被告)。原告的女儿恐吓被告:如果不赔到两万元,她就把母亲放在对方公司门口,不再理睬;而被告的老婆也放出话:最多就给到一万元,如果不想拿就等法院开庭判决。双方继续争吵,林法官通过背对背对双方进行劝说,不过还是没有达成协议,于是就让双方去正式立案并等法院开庭判决。但是过了几天之后,双方又主动来到了法庭,私下已就一万五元的赔偿款达成了协议,林法官也就当场出调解书了结了这宗案件。

案件是还没有正式立案的,只不过之前被告方也有案件在法院,经过林法官的调解后效果不错,于是他在与原告方谈不拢的情况下就约对方一起到林法官处调解。

双方基于对林法官的信任,都一致同意由林法官帮忙计算赔偿项目与数额,林法官也基于目前的证据和标准计算出了大概五千元的赔偿数额,于是双方就这五千元的赔偿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原告作为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者,无疑是具有道德优势的,这也是她展开话语权最有利的资源之一。在乡土社会中,肇事司机或车主在撞伤人后往往话都不敢说一声,因为他们的开口或抵抗往往换来受伤者家属甚至旁观者的一顿暴打,甚至什么都没说什么都没做也可能遭到一顿暴打,即使他们可能在事故认定上不是主要责任。因此,受伤成了原告最有利的道德资源,他倒不敢说林法官的人品和计算存在什么问题,但她却对被告方展开了强烈的攻击。她和两个女儿反复强调的几点是:一、出交通事故后对方不理不问分文不出,赔这么点钱太便宜了他们;二、赔偿项目的赔偿数额离实际支出的差很多,赔这么点钱她们吃亏了;三、原告作为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妇人,赔这么点钱远远不够买营养品吃。可见,她们并没有从法律层面和证据层面做出反驳,而是从事实层面和道德层面进行抗争。这种对法律的“误解”或懵懂构成了她们的策略之一,她们以湖南农民对于乡土社会中人情逻辑的直觉把握,影响着谙熟现代法律运作逻辑与乡土社会中的逻辑的基层法官;甚至她们固执暴躁的性格也成为影响调解结果的因素,至少对被告是有强烈刺激的。

原告及家属不理解现代法律运作的逻辑,也似乎不想去理解,她们认为“理”直就可以气壮,她们把法庭当成了农村晒谷场,把法官当成了村干部。因此,她们咄咄逼人,甚至在被告做出稍微强烈点的语气后,还想冲上去厮打对方,而丝毫不理会这里是法庭和法官的存在。

而被告显然也认可了原告的道德优势,认可了自身的道德劣势,并且也愿意从道德的角度多赔偿五千元,这说明了原告的道德话语策略起了作用,也说明了被告的思维和视野大体上还停留在乡土社会的观念层面上。但被告毕竟又是见过世面的人,所以他并非毫无抵抗,他一再强调:一、按照法律规定他只是赔偿五千元左右,现在多赔偿五千元纯属出于好心;二、原告的二万元索赔额过高,他也拿不出这么多钱;三、如果原告不同意一万元的赔偿款,就去等待开庭判决。他的语气一直都比较温和,态度也不错,即使反驳也是带着商量的口气。但他的老婆却态度相差很远,因为她不是肇事者,没有道德负担,所以她放出狠话:一、现在赔偿一万元,多出的五千元是一种恩惠,从而把自己置于另一种道德优势;二、如果一定要两万元,那还不如去抢银行,从而把自己至于另一种法律优势。正是被告老婆的这一个致命的优势置换,彻底摧毁了原告方的种种优势,所以当原告听到“不如去抢银行”时几乎要上前去打她。夫妻一个红脸一个黑脸确实起到了软硬兼施的作用,从原告的反应来看,双方的权力博弈是旗鼓相当。

被告的道德劣势和当地公司注定了他不可能做出过激的反应,无论是从自身的经济实力来看,还是从公司的长远发展来看,他都不大可能跟原告方血拼到底,而趋向于一种理性的、有节制的让步。从这一点看,无疑歇斯底里的原告在心理上又是具有优势的。

处于中立的林法官,似乎可以拒绝调解这样一个双方矛盾激化的案件,因为这个案件还没有正式立案,即使立案了也可以双方矛盾过大无法调解为由不处理。但林法官考虑到了以下几点:一、这个案件现在不解决,以后也要解决;如果不是他解决,也是其它同事解决;二、这个案件还没正式立案都已如此矛盾激化,开庭判决后也可能无法做到案结事了,倒不如现在寻求调解可能;三、他所在的法庭有调解任务,多一宗调解案比多一宗可能缠诉的案好,至少有一些“象征性”利润乃至实际的好处。此时,“面对面”的调解已经不大现实了,唯有利用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来“背对背”调解了。林法官先与原告单独交流,从法律层面上给她实际算计应得的五千元赔偿,先指出她的法律劣势;再从道德层面上教育她不要得理不饶人,过分的要求会把自己的道德优势转化为道德劣势。林法官又与被告单独交流,从法律层面上给他解释所有赔偿项目都是从最低标准计算,如果提高标准和补充证据可能赔偿额会提高,从而也消除了被告的法律优势;再从人情常理劝说“十赔九不足”,让他换位思考原告的种种难处,再次强化他的道德劣势。应该说林法官入情入理的说服是符合权力策略的,只不过过于倔犟的原告还是没能听从,而被告也处于犹豫之中。当林法官看出了双方的举棋不定之后,就对双方说回去正式立案再等待开庭判决,这种把矛盾打回去双方的做法也是给他们压力以促成调解的办法。

如果从调解成功的角度来看,林法官的策略还是很有作用的。他在看到双方优势与劣势的同时,懂得抓住各自的弱点进行说服,甚至以不处理把双方给他的压力又打会给双方,使得双方在听了他的细致分析后都自危,在无法完全坚持自身立场的情况妥协。

从结案的角度来看,调解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是模糊的,作为专业法官的角色也是模糊的。林法官不但没有把条文挂在嘴边,而且只是把它当作调解中的一个知识资源;林法官也并非在完全贯彻法律,而是把大量的道德话语引进了调解中。在调解中,法官的地位并不超然,而是与当事人在所形成的供求关系中进行利益互动。通过回避正当程序的审判,调和法律规定与乡土社会的逻辑冲突,以特有的方式提供一种解纷的路径。


(该文于2008年12月发表在《东莞法官》2008年第6期,总第22期上,页135-137)。

 

                                谢锐勤

                                  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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