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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子 @ 2008-01-31 21:14

 

从白雪梅被拐卖谈起

                   ――《盲山》观后感

李杨继《盲井》之后的又一部力作《盲山》又一次给我们带来了震撼,其对人性刻画之复杂、之深刻、之丰满令我们久久思索不能忘怀。但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更关心在人性背后的法律因素和制度因素,在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法律因素和制度因素同样展示出不同于我们以往的理解和视野。

一、合法与非法:不同语境的理解

我们现在的法律是依据工商社会的现实状况制定出来的,但对于还处在农业社会的人们来说,仍有相当的距离感。从黄德贵的行为来说,如果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可能涉嫌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妇女罪、非法拘禁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而且从情节上来看,应该是从重的。但无论是从公安机关的疲于解救,还是从观众的观后感受来看,白雪梅能够被解救出来已经很不错了,对黄德贵乃至当地村民的定罪量刑近乎天方夜谭。为什么在大城市甚至小城镇(白雪梅在最后一次几乎逃脱但又被黄德贵拖下车时,这个偏僻小城镇车上的乘客也都有微弱的反对乃至阻止)都认为应该对拐卖妇女或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定罪量刑,在这个偏远山村却对这种行为熟视无睹,难道真的如李杨所说的他们“亡目”了吗?我想“亡目”是存在的,但我们更要看到“亡目”背后的语境考量。在黄德贵乃至当地村民的眼中,买卖媳妇是天经地义的(黄德贵不就说“哪家娶媳妇不用钱,城里人娶媳妇更花钱”),而且既然被买来了就应该安心的干活生孩子(黄德贵的母亲劝白雪梅说“等你有了娃就明白了”),哪怕被打也是当地村民所认可的(白雪梅每一次被挨打都没有人上去反对或阻止,甚至到黄德贵家收费的村干部还鼓励他打骂),如果逃跑那更是大逆不道(公安机关两次解救都是被村民围攻甚至打砸),村民有自己的一套理念和规则,有自己认可的“法律规则”。在当地村民的眼中,显然买卖妇女是合法的,打骂媳妇也是合法的,《刑法》《治安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这里不被作为考量的因素,没有进入村民的视野中。

合法和非法,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理解。在工商社会认为违法犯罪的拐卖妇女和虐待家人,在这个偏远山村竟被认为合情合理,村子里的人始终对黄德贵的行为没有任何质疑,白雪梅最多就得到同为被拐卖妇女的陈春丽和对白雪梅有好感的黄德诚的一些同情;在工商社会认为不构成违法犯罪的通奸,在这个偏远山村会被认为是大逆不道,黄德诚与白雪梅的通奸行为以黄德诚的赔钱私了结束,这件事情如果传开黄德诚肯定在村子里面永远都抬不起头。由此可见,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存在一种紧张的冲突关系,国家法如果不能把民间法的合理因素吸收进入正式制度中,不能把民间法的落后因素予以合理的改造,以一种融合的姿态来消除它们之间的对立,而不是以强加的姿态来加剧这种对立,那么法律会以更融洽的方式进入村民的视野中,也会得到更心平气和的接受。而且也不只是简单的吸收与改造的问题,还要允许制度约束和解纷模式的多元竞争,使得每一个纠纷都有最适合的规则依据和解决模式,在有效解决问题上维持一种有序竞争和生态平衡。像村主任、邮递员、村干部这些可正可邪的人物,如果我们的正式制度重视对他们的鼓励和引导,他们会在乡村社会发挥出意想不到的效果。

二、法律失灵:权力运作的场景

正式的法律和制度在这个偏远的山村失灵了,取而代之的是民间的一些风俗和理念,是什么导致了这些拐卖悲剧的发生呢?

是村民愚昧吗?村民是愚昧,但他们买媳妇的目的是很理性的:一是满足生理需求;二是能够传宗接代;这两个目的并不能说过分,而只是本分甚至只是本能。如果这两个问题无法有效解决,我相信这个偏僻山村的买卖妇女行为还是会长盛不衰的,走了一个白雪梅,还回再买来一些黑雪梅、蓝雪梅之类的女人。法律在这里显得很脆弱,它并无法有效的解决问题,而解决问题的思路更多的是“功夫在诗外”,靠经济的发展,靠财富的增加,靠男女比例的平衡等其它因素。这并不是一个普法就能解决的问题,虽然可能有那么一点作用;也不是一个严厉打击就能解决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还可能适得其反;也并不是一个提升文化水平就能解决的问题,在我看来村里最高文化的黄德诚对待白雪梅的态度也是诱骗多于真诚;法律总是难以解决自身的问题,而问题的根源还是在社会。

是白雪梅文化程度高吗?作为一名大学生,她的心态和视野确实无法适应这里的环境,“这里的人都是畜生,我以后屙屎都不会朝这个方向”,正是她的坚强和毅力帮助她最终走出了这个“魔窟”。但如果白雪梅不是大学生呢?如果她也是没有多少文化知识的女人呢?如果她不是已经见过外面精彩的花花世界呢?我想最终的结果还是像陈春丽和郑小兰一样,对孩子恋恋不舍,选择了留在山村,“生活就是这样子,顾得了这头顾不了那头”。所以与其说白雪梅被解救成功是法律和正义的胜利,不如说是这个偏远山村众多买卖媳妇行为的一个意外、一个偶然、一次难以复制的成功。白雪梅作为一名大学生,出去后还是有更多的机会选择,但像陈春丽她们呢?恐怕离开山村后的境遇更惨,没文化、没技能、被拐卖、有孩子······这些标签都足以扼杀她们以后的人生,这也是有很多被解救后的妇女后来又回到被拐卖的地方的原因。

是村干部乃至有关部门的失职吗?失职是肯定的,但我想他们肯定也面临深深的无奈。难道村干部能够把所有被拐卖妇女都命令村民送回去吗?难道就看着自己统治下的山村成为老人和光棍的聚合地吗?难道他们要把每一次拐卖妇女的情况都做合法有效的营救吗?我想不等到村干部开始做这些事情,村民们早就把他们砍死了。村干部要为解决村民的实际问题服务,如果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那至少也不要去干预搅黄,最多就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预防村民做出过分出格的事情来。他们虽然是准国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应该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但问题是他们首先要解决村民面临的实际问题,只有这个解决了,其它的才会纳入考虑的视野,法律规则并不会自然而然的就首先进入他们选择的视野中,而必须是在多种利益权衡之下才做出的选择。

分析到这里,我觉得有些阴冷和悲哀,也对黄德贵们、白雪梅们和村干部们寄予了深深的同情和理解。黄德贵们并非天生的坏人,也并非都凶神恶煞,他们也孝敬自己的父母(黄德贵在每次打骂白雪梅时都会照顾其母亲的感受),他们也整日辛勤的劳作(黄德贵父子几乎每天都在田地干活),他们也爱自己买来的媳妇(黄德贵用省俭的钱为白雪梅买了一件“时尚”的红色外套),但无论他们怎么辛苦劳作就是很难正正经经的娶到一个媳妇,买媳妇也是出于无奈之举,甚至还需要七凑八凑到处借钱。白雪梅们也并非心高气傲,并非高不可攀,她们也只想过上一份安定的生活,过上能和家人团聚的生活,过上生活有点盼头的生活。因此,我理解了白雪梅与黄德诚的“通奸”行为;我理解了白雪梅为了得到40元逃脱费用而与小卖部老板上床;我理解了白雪梅被解救时看到黄德贵在殴打她父亲时便挥刀砍死了黄德贵而被判死刑(《盲山》的未删节版情节);白雪梅在长期的压抑和愤恨的爆发下杀死黄德贵也不见得有多意外,她同样充满了仇恨和悲剧的色彩。村干部们表面上看是两头风光,在公安人员面前摆架子,在村民面前耀武扬威,但实际上也是两头受罪,两头都不敢得罪。如果在公安人员面前的架子失去了分寸,那势必会引来公权力的巨大压力,连村干部能否继续做下去还是个问题;如果在村民面前不能够维护他们的利益,那也会遭到村民们的唾弃,连生命安全保障都是个问题;他们也只是一颗棋子,最多就是一个重要点的棋子,但却也无法完全自主。

当然,同情和理解并不能代替问题的解决。但从白雪梅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法律是统一的,但城乡的法律需求是不同的,而需求的不同决定了规则和制度应该多元化。如果法律不能适应现实的需求,或者现实的需求不能从法律或社会中得到满足,那么将带来大量的法律规避乃至反抗。法律不会得到自然而然的严格执行,他只是人们整体利益权衡下的一个考量因素,最多也就是一个重要些的考量因素,人们最主要考虑的依然是如何解决问题。我们除了关注立法外,同时应该关注司法,关注法律的实效,而这种关注,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另一种可能。

三、熟人社会:公权力的优势与局限

白雪梅能够被解救出来,与其说是法律与正义的胜利,不如说是一次偶然意外难以复制的成功。即使白雪梅被解救出来了,但他的孩子还是没能解决出来;即使白雪梅被解救了出来,但还是无法解救出所有的被拐卖妇女;即使白雪梅被解救了出来,但还是很难把对黄德贵和当地村民的定罪量刑落到实处;这是法律的胜利,但又何尝不是法律的悲哀呢?而且在我看来,白雪梅能够被解救出来,可能还不是法律的胜利,而只是现代技术上的胜利――利用警车的快速度把步行追赶的村民远远的抛在后面。如果公安人员和警车一进入山村就被发现,如果村民有能够追得上警车的交通工具,那么无论是公安人员还是白雪梅及其父亲,都可能依然面临第一次公安人员的解救行为一样,走不出去,甚至有被打砸抢的可能,这一类事件的报道我们并不陌生。

法律并不能自然而然的统治到它名义下的每一寸地方,也不能自然而然的深入到它管辖名义下每一个人的心里,法律乃至公权力的局限性是很明显的。法律只有在被信仰的时候,才能发挥它巨大的能量,否则将形同虚设。那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呢?那必须是对人们有利的法律;那必须与大众利益与时俱进的法律;那必须是经常被挑剔反思的法律。以陌生人社会为假定建立起来的现代法律却在偏远山村这个熟人社会里遭遇了尴尬,法律不但没有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相反却被故意的规避乃至违反,公权力亦如此。法律乃至公权力的“阳痿”在这个俨然像独立王国的偏远山村得到了彻底的体现:当白雪梅第一次找到村主任求救时,村主任以一句“没有身份证怎么证明你是被骗的”给挡了回去;当白雪梅第二次在屋内猛敲窗户以引起收费村干部注意时,被他们一句“这是你们的家事,我们管不着”给挡了回去;当公安人员第一次解救被围攻时,村主任竟还以一句“你们不打招呼就下来抓人,太不把我们村委会放在眼里了”训斥公安人员。法律和公权力在这里是与当地村民的利益相冲突的,自然就没有得到村主任和村民的支持,相反是激烈的反对。当然我并不是说我们现在实行的法律与大众利益相违背,只是说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之间存在冲突,这种冲突并非一句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优先就能解决的问题,而必须对局部利益、短期利益进行合理的安排后才有可能解决问题。第一次解救时公安人员也不敢强行带走白雪梅,不敢鸣枪吓退围攻的村民,甚至仍把白雪梅及其父亲留在山村里,法律和公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屈服了,但也在某种程度上胜利了,因为它可能避免了更大损害的发生。

在熟人社会里,公权力呈现出一种流变。从上级领导来检查而村主任对村民的重复广播恐吓中;从白雪梅与黄德诚的“通奸”行为被发现后黄德贵父亲提出的“公了”处理意见中;从第一次公安人员的解救不成而被村民围攻中;我们都可以发现村主任在这个独立王国俨然就是一位国王。村委会的权力既可向上流动,也可向下流动,这具体要看是哪一方更有利。他既可以根据“上面”的靠山来给村民压力,也可以根据村民的支持来给公安人员压力,哪个利益更大就往哪边倒。法律也好,公权力也好,在这里只不过是一个考量的因素,可能还不是最重要的因素,因此优势和局限都很明显的体现出来了。法律和公权力只是提供了一种话语权,如果被运用得好,就可以发挥到极致;如果被抛在一边,就只是一些写在文本上的空话。当然并非说这种话语权无足轻重,在工商社会和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它可能就是最重要的话语权。

当然,这也并非说在陌生人社会中公权力就不会流变,只不过说在熟人社会中提供了更多公权力流变的资源。而我们如果要使法律和公权力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就必定要关注这些流变。

当影片最后白雪梅呆呆的望着远去的娃娃和村民的时候,不知道她是应该高兴,还是愤怒,或是兼而有之?不知道她对法律是爱,还是恨,或是兼而有之?但无论如何,经过这么一番折腾,她将对人性、对法律乃至公权力都有了更深的体会,而黄德贵乃至村民在以后的生活中也将对法律乃至公权力有了更深的认识。即使再次买媳妇,那么他也会更仔细的考虑规避法律乃至公权力的问题,而这种规避从另一种角度来看,其实也是在加深对法律乃至公权力的理解,这也是“坏事”背后的“好事”吧!


(该文于2009年2月发表在《东莞法官》2009年第1期,总第23期上,页138-140、162)。

 

                                谢锐勤

                                  0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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